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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农机、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8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2、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3、成都市内可以通行的摩托车需要考虑到摩托车的排量、行驶路段的因素。
4、限行范围同样为五环路以内。摩托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以内。挂车管理以牵引车车型和车牌为准。外省、区、市黄标车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北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以及行政区域内外行驶。这些规定若被违反,将被拍摄并罚款。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以免遭受处罚。
5、郭家沱大桥摩托车限行。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郭家沱大桥是位于四川成都的一座主要连接成都东城区和成华区的跨河大桥,摩托车限行令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行,从当天上午6:00起,禁止在郭家沱大桥横穿行驶的摩托车。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十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驾驶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没收的摩托车,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义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摩托车通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质监、工商、交通和公安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同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执法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是于2006年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于1997年5月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该办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以及减少交通污染,曾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减少交通污染源,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摩托车限行政策如下: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摩托车通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质监、工商、交通和公安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同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执法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摩托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摩托车被定义为燃油、电力或其它动力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以及轻便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行驶安全的监督,质监、工商和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产品质量、销售和维修的监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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