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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1、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3、法律依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4、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5、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摩托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摩托车被定义为燃油、电力或其它动力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以及轻便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行驶安全的监督,质监、工商和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产品质量、销售和维修的监管。
6、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该《规定》经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规定》共11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规定
1、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第八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第九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第十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法律依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成都摩托车限行政策
成都150排量摩托车在持有入城证的情况下,可以进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但三环路以内及高新南区部分区域仍然限行。具体来说,根据成都的禁摩规定,绕城高速以内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超过150毫升的两轮摩托车行驶的,但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成都市区里面不可以骑摩托车。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限行对象:燃油及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行对象:禁止三轮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主城区限行将公布区域、时间。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摩托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摩托车被定义为燃油、电力或其它动力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以及轻便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行驶安全的监督,质监、工商和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产品质量、销售和维修的监管。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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